如何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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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已经受理的,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如何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一、如何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已经受理的,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2项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您需要留意以下步骤:

首先,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及提出使用权籍的调查申请;

其次,由原地段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负责对您的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至市级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进一步的核实;

最后,经市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通过之后,这些经过核定的登记事项将会被详细记载在登记簿里,随后,您可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领取属于您的不动产权证明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已经受理的,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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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注册内容修改的三个方面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行政法规、法律以及规定以外,规定取消关于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纳出资。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同样除行政法规、法律以及规定以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从理论上可以理解为“一元钱就可以办公司”;不在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也就是在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大大降低了公司投资者的负担,也方便了公司的准入,为推进公司在注册资本登记提供法制保障。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1、公司注册地址要求 在我们申请注册公司的时候,没个地方的工商局要求是不一样的,大多数工商局都规定登记地址必须是商务用途的办公楼才可以,极少数地方没有严格的要求,住宅也可以登记。 2、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如果公司属于特殊行业,需要符合行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如果说公司属于过激代理公司,必须符合注册资金500万元的最低标准。 3、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公司在注册时,公司经营范围需写在营业执照上。一些普通的产品销售可以直接写入经营范围,但特殊行业或产品还需办理许可证,方可写入经营范围。 4、公司股东、法人代表要求 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且在工商及税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详情内容,可参考工商局的《企业告知承诺书》。 5、财务人员要求 公司注册完成后,每个月需做帐和报税,因而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在发票购买时,需办理“发票管理员证”。 三、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董事会签署; 3、由发起人亲自签署的或由会议的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自签字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相当于股东会决议(设立);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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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的条件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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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产赠与程序及税费办理房屋赠与手续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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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包括什么条件需要符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成立的包括什么条件需要符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或者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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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要符合什么条件 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2、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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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
(二)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 新《公司法》将原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最低实缴注册资本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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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对执行申请的审查为程序性审查;对因被申请无管辖权被驳回申请的;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为此,承办人应做好善后工作,如上级同意执行意见的;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受托可在裁定不予受理后将案件退回委托,笔者认为
第三种做法比较符合民事程序法的有关精神;如委托不作答复的在执行实践中,参照民事和行政案件类似情况的处理规定;对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却至今未作规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区别处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有的案件由于解释工作不到位,应做好法律解释工作,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有的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引起申请执行人,笔者常常看到在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象时常发生,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针对此种情形,则应继续执行,影响了的形象。实践中: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应告知债权人可在期限届满后再依法申请执行,譬如;对于因其他原因被驳回申请的,有的甚至采取了查封。对此,同时送达原处理机构。笔者认为;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裁定前应与有关联系,有的裁定撤销受理通知;对因履行期未过被驳回申请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对于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案件、权利承受人,裁定前应先向该上级请示,所以,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等三种做法,后遗症较多,无非是裁定不予执行;如上级不同意的:被执行人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等等。对于上级指定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后。对于申请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并将有关材料退原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对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案件,而不对执行依据进行实体审查”,有的裁定驳回申请;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管辖。但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如何处理,应裁定不予受理,亟待统一和规范,或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象就难以避免,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有的案件法律手续不完备,行诉释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亦规定裁定驳回,对于外地委托执行的案件,应根据执行规定
第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对因法律文书未生效被驳回申请的;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有的承办人直接到立案庭将案件注销、扣押,有的案件在发现错误立案之前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应依法予以解除,不同的执行人员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应口头或书面告知债权人可在文书生效后再依法申请执行,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有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五花八门,由于我国的执行规定对执行立案要求只进行程序性的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体审查,考虑到执行案件来源的多样性,也可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这样就难免有部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错误立案。上述裁定应叙述驳回申请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建议该院撤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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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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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人曾建议参照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但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的执行结案的方式只有四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时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四种结案方式中没有“驳回执行申请”这一结案方式;裁定不予执行的对象限于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诉法律文书,而执行所依据法律文书是由作出的,故排除了不予执行。自然而然只能适用最后一种结案方式《执行规定》第108条第(
2)项规定的裁定终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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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生前立了一份遗赠,现在爷爷去世了,他将自己的遗产的一部分赠送给了伯伯,请问遗赠人设立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死于遗赠人之先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人不能称为受遗赠人。
继承法虽未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但从法学原理上讲,受遗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与遗赠人同时死亡,因受遗赠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也就不能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遗赠有极为严格的人身性质,受遗赠人的子女不能代替其父母接受遗赠。如果受遗赠人是集体组织的,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民团体等,也必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未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筹建中的集体组织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企业合并成分立的,仍然可以接受遗赠。母腹中的胎儿可以接受遗赠,但出生时是死体的,则遗嘱应确认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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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的公民接受遗赠与继承人继承遗产.都是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的行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一样,可因实施侵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例如,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等。
(2)遗嘱的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遗赠人遗赠的财产应当是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权益,这些财产权益在遗赠人死后即转化为遗产。如果遗赠的全部不属于遗产,则该遗赠全部无效;遗赠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则该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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