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0家个人隐私亲子鉴定正规机构一览(附2024年9月更新/鉴定收费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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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漫步在新疆的街头,感受着这里浓郁的民族风情时,却不知有多少人正在为亲子鉴定而纠结。在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亲子鉴定成为了一些人解决内心困惑的最后希望。它是科学的结晶,也是人性的考验。在新疆,亲子鉴定的故事,或许就是一部关于爱与责任的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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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亲子鉴定咨询机构

1、新疆中量亲鉴亲子鉴定中心

新疆中量亲鉴亲子鉴定咨询中心

新疆市亲子鉴定机构地址:市区内均可

新疆市亲子鉴定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8:00

服务范围:新疆——(和田地区,塔城地区,阿拉山口市等周边地区

新疆市权威鉴定机构名册

2.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

3.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

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5.新疆美愿司法鉴定中心

6.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

7.精卫司法鉴定所

8.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

9.新疆光明证据科学研究司法鉴定所

10.骏皇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新疆自治区水磨沟区

声明:以上机构信息来源网络,皆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咨询,所涉内容不构成办理、咨询建议;如任何单位或孕期认为文章内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及时留言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在收到后将采取相应措施。

新疆正规亲子鉴定价格收费

新疆司法亲子鉴定费用为2400-3600元

落户亲子鉴定是指由落户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子鉴定报告。相对于孕期隐私亲子鉴定,落户亲子鉴定的流程和手续要求更复杂。首先,需要提前联系落户鉴定所咨询预约办理时间。然后,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前往落户鉴定所进行办理。到达现场后,需要检验身份证件是否真实,填写《落户鉴定委托表》,录指纹、拍照、采样等。等待5-7个工作日出具结果即可。落户亲子鉴定报告具有落户效应,可用于上户、落户、公证、诉讼等一系列落户用途。需要注意的是,落户鉴定必须要求鉴定人前往现场办理,不然报告无效。

新疆隐私亲子鉴定费用为1800-2400元

隐私亲子鉴定是指不需要到鉴定机构现场的亲子鉴定。可以偷偷采集样本送至鉴定机构,或者匿名邮寄到鉴定机构。孕期亲子鉴定可匿名、可化名、可私下进行办理,保护了客户隐私。上户口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孕期隐私亲子鉴定报告准确可靠,并对结果负法律责任。

新疆无创胎儿亲子鉴定费用为3800-4200元

无创胎儿亲子鉴定是指未出生的胎儿可以与疑父进行亲子鉴定。只要孕期5周以上就可以进行,只需抽取孕妇手臂10ml静脉血即可。对孕妇和胎儿伤害最小。

新疆亲子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样本?

在新疆进行亲子鉴定,你需要提供各种类型的样本。标准样本通常包括:血液、血迹、含毛囊的头发,以及通过口腔拭子采集的口腔粘膜细胞。如果需要进行更深入的鉴定或特别的检测,可能需要一些特殊样本,例如:流产组织(胎囊或绒毛)、牙刷、精斑、混合斑、肌肉、牙齿、骨骼、烟蒂、指甲、穿过的内衣和袜子、用过的纸杯,甚至包括胎儿的羊水。因此,在提交样本之前,请务必联系鉴定机构,保证理解他们的具体要求和详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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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起诉时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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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一 审
诉讼时效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应在收到状或口头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
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司法解释169条)
公告送达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答辩期
国内。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提出上诉,上级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
由 双方协商并经认可,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 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书面申请复议,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指定。(证据规定2
5、2
6、2
7、28条)27 条指对人民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
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传唤期限
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司法解释227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
5、47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申请延期(民诉83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
第八条)。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
9、161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上诉后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民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 事人向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 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 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审查再审期限
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
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 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 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民 诉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期限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讼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 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提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讼的,执 行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 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
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执行期间
人 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申请执行。(民诉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民诉254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
9、32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二、时效的起算:
1.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 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 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 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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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最近在工地干活的时候受伤了,不知道在不在工伤赔偿范围内,想咨询一下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律师回复] 工伤赔偿项目待遇标准详细说明
1、医疗费
【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实报实销。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要求】:工伤住院期间。
【标准】:不同城市赔偿标准不同。例如海南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标准】:不同城市赔偿标准不同。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
【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足额结算费用,实报实销。
5、辅助器具费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标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2、丧葬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
3、供养亲属抚恤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
5、劳动能力鉴定费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且通过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
您好!我知道最近关于新工伤鉴定标准之附录又了新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这其中有哪些相关内容啊?
[律师回复]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规范性附录)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心脏功能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C.3. 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C.3.2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吸功能受影响。
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怎么征收新规定一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据报道,在督查组完成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后,对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据悉,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关于房产税的新规定,政府准备把住房财产税的征收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做法没错,同时也与现代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相吻合。但要做到这点,仍然有几个问题得先解决。 一是政府要征收住房物业税,就得对征收作用有一个明确界定。目前,上海与重庆的试点在这个方面就不清楚,看上去作用有限。据了解,2006年,的住房财产税占整个政府财政税收的比重为 8.6%,但在我们试点的上海与重庆,征收的住房财产税所占的财税比重不足1%。如此比例,怎么发挥房产税的作用? 二是在征收目的明确的情况下,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征收住房财产税的税制。即哪些人要征税或哪些人不要征税?什么样的房子要征税或什么样的房子不要征税?不同的住房其税率又是多少?如果没有一个公正公平的住房财产税征收的制度,那么住房财产税征收要达到目的是不可能的。 三是要征收住房财产税,就得有一个清楚透明的住房信息系统。即要弄清楚目前中国有多少住房、这些住房的性质、现在的市场价格、有没有市场历史记录等。如果没有这些信息,住房财产税的税基无法获得,税率也无法确定。 四是住房财产税评估不是靠培养评估员就能解决的事情,而是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二手房市场要发达,这样才能够了解住房价格变化的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对住房市场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当前我们的住房市场价格体系是一手房市场为主导,二手房市场价格体系还十分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有效的税基是不容易的。 可见,关于房产税的新规定,我国征收住房财产税是一条必由之路,但最为重要的不是培养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人员,而是要为这种税收征收创造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特别是要确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要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征税的信息体系,要培养成熟的住房二手房市场。这样,中国房地产税征收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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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申领工伤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新疆申领工伤待遇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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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新房产税怎么征收新房产税征收规则一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据报道,在督查组完成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后,对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据悉,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关于房产税的新规定,政府准备把住房财产税的征收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做法没错,同时也与现代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相吻合。但要做到这点,仍然有几个问题得先解决。 一是政府要征收住房物业税,就得对征收作用有一个明确界定。目前,上海与重庆的试点在这个方面就不清楚,看上去作用有限。据了解,2006年,的住房财产税占整个政府财政税收的比重为 8.6%,但在我们试点的上海与重庆,征收的住房财产税所占的财税比重不足1%。如此比例,怎么发挥房产税的作用? 二是在征收目的明确的情况下,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征收住房财产税的税制。即哪些人要征税或哪些人不要征税?什么样的房子要征税或什么样的房子不要征税?不同的住房其税率又是多少?如果没有一个公正公平的住房财产税征收的制度,那么住房财产税征收要达到目的是不可能的。 三是要征收住房财产税,就得有一个清楚透明的住房信息系统。即要弄清楚目前中国有多少住房、这些住房的性质、现在的市场价格、有没有市场历史记录等。如果没有这些信息,住房财产税的税基无法获得,税率也无法确定。 四是住房财产税评估不是靠培养评估员就能解决的事情,而是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二手房市场要发达,这样才能够了解住房价格变化的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对住房市场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当前我们的住房市场价格体系是一手房市场为主导,二手房市场价格体系还十分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有效的税基是不容易的。 可见,关于房产税的新规定,我国征收住房财产税是一条必由之路,但最为重要的不是培养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人员,而是要为这种税收征收创造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特别是要确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要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征税的信息体系,要培养成熟的住房二手房市场。这样,中国房地产税征收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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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最新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5年江西最新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问题解答如下, 2015年江西最新工伤赔偿标准项目待遇备注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停工留薪期间需护理的,需医院证明,单位派人,未派,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给付护理费。医疗费用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伙食补助基金转院费用基金交通、食宿费用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100%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大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20个月基金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六级本人工资17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32个月用人单位六级本人工资28个月用人单位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八级本人工资8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4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25个月用人单位八级本人工资21个月用人单位九级本人工资17个月用人单位十级本人工资13个月用人单位因工死亡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本人工资30%基金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基金附:上一年度南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16元(鹰潭3853元、景德镇3346元、萍乡3535元、九江3600元、新余3849元、赣州3696元、吉安3506元、宜春3399元、抚州3732元、上饶3519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制表:胡圣民律师(江西秦风律师)
我在工地上干活时摔断了右腿,想去做工伤鉴定。请问工伤鉴定项目一览表上面有哪些项目啊?
[律师回复]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项目一览表内容如下: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工伤鉴定等级及其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鉴定等级及其赔偿标准一览表。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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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申领工伤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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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2018年最新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2018年天津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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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申领工伤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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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为工伤的事情处理不好,工地的员工很担心。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深圳工伤鉴定标准一览表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在小区附近的垃圾桶附近捡到一本算新的相册,同学以为是不要的就拿来玩,然后撕坏了几页,这时有一个老奶奶走了出来说是她的,要我们赔100多块,说是小区委员会办活动时买的,但又去小区委员会询问金钱,这本书是她的,但被扔在垃圾桶附近,老奶奶说是被她领养的一个脑瘫福利院孩子不小心扔出去的,她不知情。我们可以理解但她把这件事情到处说还恶意编造说是我们同学偷的,还一直询问我们的住址,小区委员会说他们是贫困户要我们全权负责,对她批评一下就好,说她是在为福利院做贡献,就要求我们赔偿,我们现在已经赔了她20元,我想知道这件事如果按法律程序来说双方所要负的责任以及我们怎样做是正确的,小区委员会的做法正确吗,我们被损坏了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可商量解决
1、表面光洁,不用担心会在上面残留过多的垃圾,清洗起来非常方便,且非常容易清洗。
2、能够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可承受温度区间在零下35度到零上65度之间。
3、垃圾桶之间能够互相套叠,运输起来非常便利,能够节省很大的空间,从而减少运输成本。
4、性能非常稳定,能够在酸碱要求下使用,不用担心会有腐蚀现象,具有较强的耐候性。
5、颜色种类丰富,能够更具客户需求提供分别颜色种类的垃圾桶。
7、因为大部分塑料的抗腐蚀本领强,不与酸、碱反应。所以制成的塑料垃圾桶也具有这方面的优点,抗腐蚀本领强,垃圾桶通常都放在室外,是藏污纳垢的容器,接受着分别的垃圾,所以抗腐蚀强是塑料垃圾桶的最大优点。
8、塑料制导致本低。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垃圾桶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多,在城市街区、在公园、在我俩生活所见处,垃圾桶的“身影”随处可见,制造垃圾桶必须成本不能太搞,而塑料垃圾桶的制导致本低。
9、耐用、防水、质轻。垃圾桶是投入到公共场所使用的,要经历风吹雨打,所以必须耐用,塑料垃圾桶耐用防水正符合要求,塑料垃圾桶比较轻,更便于环卫工人的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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