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1)女55岁以上或者男60岁以上;
(2)伤残的需残疾人证或公安机关、村委证明。
2、无生活来源情形: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与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关系密切,但不是必然对应的关系,因为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都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如有退休金或享有其他补助应视为有生活来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证明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应提供什么证据
作为常见的情况,对损害赔偿中产生的误工费用进行主张时,所需收集的主要证明材料包括:
首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对于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体,可以要求所在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其中明确列明受伤者在该单位任职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具体职位以及最近一年份内平均每月的工资收入等详细内容。
而对于那些缺乏固定收入的个体,则需提交涵盖至少过去三年的收入情况证明,并前往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按照标准程序开具此类证明。
该申请文件应包含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工作所在地域,以及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主要内容,同时,还须附带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倘若以上所有证明材料都无法获取,受理法院将依据当地对应或相似行业过去一年中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统计数据,为受案者计算出合理的误工费用。
其次,误工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此方面,常见的有:
(1)病历或医院诊断综合报告等医学资料。
通常情况下,病历以及医院报告都会详尽地记录患者的就诊时间,建议休息时长,是否需要增加营养补充,以及是否需要专人护理等关键信息。
(2)误工证明文档。
对于有雇主的个体而言,若条件允许,可向雇主索取由其出具的关于受害人误工情况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司公章。
(3)误工期的司法鉴定结论书。
假如当事各方在误工期长度的认定上存在异议,可通过提出合法的司法鉴定请求,以确认误工的真实期限。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涉及误工时间确定的司法鉴定过程最好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委任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因为,单方面委托取得的鉴定结果往往难以得到对方的认同,因此有权利依法请求重新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1)女55岁以上或者男60岁以上;
(2)伤残的需残疾人证或公安机关、村委证明。
2、无生活来源情形:
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与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关系密切,但不是必然对应的关系,因为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都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如有退休金或享有其他补助应视为有生活来源。
3、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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