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遗嘱的,那么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
按照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再婚婚前房子怎样处理
在涉及到再婚的情况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务事宜,我们通常会关注两个方面:
首先是一婚中婚前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普遍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转变而产生任何权益变动或转移;
然而当这种财产被界定为婚后将由夫妇双方共有的时候,那么在此前提下,他们就必须遵循离婚协议书或者是相关的法律判决来办理;
另一个方面则是针对二婚中的婚前财产,根据现行法规定,这类财产原则上应归属其个人所有,但如果夫妇双方有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表示婚前财产在婚后将成为全家人共有财产的话,这部分财产也同样会归于夫妻共同拥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再婚房地产”,实际上是指在再婚前即已取得房地产的夫妇一方的特定财产。
至于其中一方以婚前名义所拥有的财产,则根据法律条文将其划入夫妻个人财产范畴内,在分配时无需进一步做出调整分配,即仍然属于其原本的主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的继承,有遗嘱的依照约定的遗嘱继承。
如果没有遗嘱的,那么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
按照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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