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离婚怎么判家产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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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判决的方法是:一、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双方对个人财产的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平分,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如果因家暴导致双方离婚的,家暴方作为过错方,可以少分夫妻的共同财产。
因家暴离婚怎么判家产

一、因家暴离婚怎么判家产

具体判决的方法是:

一、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双方对个人财产的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平分,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如果因家暴导致双方离婚的,家暴方作为过错方,可以少分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因家暴离婚孩子归哪方

关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首先,对于子女年龄未满两周岁的情况,鉴于未成年人需要母乳喂养或在情感上较为倚赖母亲照顾,通常会倾向于由母亲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子女满两周岁但不足八周岁者,监护权问题应由夫妇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将依照对子女最为有利的原则来裁量抚养权归属。

在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之下,孩子抚养权分配可能会偏向于另一方。

最后,当子女已满八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之际,在遵循“利于子女成长”这一核心原则基础之上,还须充分考虑并尊重其真实意愿,看他们是否更愿意同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

然而,当其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时,法院在判定时亦会综合各方面因素,慎重考虑将子女交由无不良嗜好的父母手中,确保他们能够健康茁壮地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具体判决的方法是:

一、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双方对个人财产的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平分,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如果因家暴导致双方离婚的,家暴方作为过错方,可以少分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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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讼。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如下:
1、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
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对于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的问题,婚姻法及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是将其排除在外的。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主观方面是故意
家庭暴力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过失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也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如何界定,要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
3、客体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
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生命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心理健康权等。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居多,而在妇女中又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4、客观方面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规定,伤害结果为轻微伤时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如果伤害结果为轻伤或重伤时则属于刑法的调整范畴。如果从伤害结果来看,受害人就很难举证。此外,由于每人个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对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上的伤害的计算就更加困难。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以伤害结果来界定家庭暴力是不科学的。
家庭暴力包含哪些成因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暴力包含哪些成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暴力包含什么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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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包括什么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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