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二审加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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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帮信罪”在二审阶段是否叠加判处刑罚,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二审法院会基于一审判决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新证据或情况,决定是否叠加刑罚。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不当,或有新证据显示犯罪情节更严重,可能实施叠加判刑;否则,可能维持原判。最终决定取决于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和评估。
帮信罪二审加刑吗

一、帮信罪二审加刑吗

关于“帮信罪”在二审阶段是否存在叠加判处刑罚的可能性,这需要我们根据特定的情形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假如在第一审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并被判处刑罚的话,那么在后续的二审程序中,法院会依照已有的一审判决结果及其相关事实证据,参照补充的新证据或者新出现的情况,来最终决定是否实施叠加判刑。若二审法院发现此前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环节存在模糊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之处,或者有新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更加恶劣,那么他们可能会考虑实施叠加判刑。然而,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且适用法律准确无误,那么他们也可能会选择维持原判。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除非有充足的理由支持他们认为需要对原判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因此,是否实施叠加判刑主要取决于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与评估。总的来说,“帮信罪”在二审阶段是否存在叠加判处刑罚的可能性,需要我们根据特定的情形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并无固定的答案可循。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实施叠加判刑,那么他们就有权这样做;反之,如果他们认为无需如此,那么他们就会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二审如何争取缓刑

在涉及到帮信罪行的审判中,有多种手段可用来争取缓刑期

首先,要尽快投案自首以示诚意;

其次,努力获取立功表现或具有重大意义的立功行为,这对于减轻刑罚是非常有利的;此外,积极主动地退还违法所得并作出赔偿,这同样有助于改善法官对罪犯的印象;

最后,务必要避免产生畏罪潜逃的想法,因为这种行为将会加重罪犯的罪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准确无误地回答法官和检察官的提问,并在适当的时候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这将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另外,向合议庭提供能够证明罪犯具备从轻量刑条件的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帮信罪的法院判决标准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但如果罪犯在犯帮信罪的同时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于“帮信罪”在二审阶段是否存在叠加判处刑罚的可能性,这需要我们根据特定的情形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假如在第一审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并被判处刑罚的话,那么在后续的二审程序中,法院会依照已有的一审判决结果及其相关事实证据,参照补充的新证据或者新出现的情况,来最终决定是否实施叠加判刑。若二审法院发现此前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环节存在模糊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之处,或者有新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更加恶劣,那么他们可能会考虑实施叠加判刑。然而,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且适用法律准确无误,那么他们也可能会选择维持原判。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除非有充足的理由支持他们认为需要对原判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因此,是否实施叠加判刑主要取决于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与评估。总的来说,“帮信罪”在二审阶段是否存在叠加判处刑罚的可能性,需要我们根据特定的情形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并无固定的答案可循。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实施叠加判刑,那么他们就有权这样做;反之,如果他们认为无需如此,那么他们就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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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原理更多是依据法理学的理论,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提出的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的诉讼,当然也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只不过它有自己的特征罢了。 反诉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存在,也能够作为的案件由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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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一年二审可以加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1.共同犯罪案件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
第二审人民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第二审判决,延长缓刑考验期。但是,第二审人民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5: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辩护人,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裁定生效后,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对其他
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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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漏罪加刑怎么加罪?
帮信罪漏罪加刑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加罪,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我们国家《刑法》第69条当中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帮信罪漏罪加刑怎么加罪,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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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可否追加第三个人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原理更多是依据法理学的理论,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提出的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的诉讼,当然也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只不过它有自己的特征罢了。 反诉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存在,也能够作为的案件由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一审被判一年一审二审可以加刑两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1.共同犯罪案件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
第二审人民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第二审判决,延长缓刑考验期。但是,第二审人民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5: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辩护人,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裁定生效后,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对其他
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审判2年,二审加刑为2年,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1.共同犯罪案件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
第二审人民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第二审判决,延长缓刑考验期。但是,第二审人民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5: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辩护人,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裁定生效后,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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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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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漏罪加刑怎么加的
对漏罪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漏罪属于是遗漏的,如果最终发现罪刑遗漏还是会继续加刑期的,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加重刑罚。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帮信罪漏罪加刑怎么加的问题的法律知识,请您参考以下法律文章来坐参考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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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第二人民事诉讼二审能追加第三人吗,可以追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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