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共犯的条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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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绑架罪的共犯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至少两人参与;二是参与者均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三是实际执行了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单人行动不构成共犯,但即使未直接参与,如提供帮助或支持,也可能被视为共犯。具体案件需依法综合分析判断。
绑架罪共犯的条件包含哪些

一、绑架罪共犯的条件包含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共同犯罪乃是指两人及以上的人员之间,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绑架罪这一类犯罪行为来说,其共犯的成立条件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条件要求参与者必须是两人及以上;其次,主观条件则强调参与者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也就是说,他们都清楚地知道自己以及其他参与者将会共同实施绑架行为,并且对这样的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最后,客观条件则要求参与者都实际实施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也就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若仅有一人单独实施了绑架行为,但并未与其他人共同策划或者共同实施,即便他独自完成了整个绑架过程,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只有当至少存在两名及以上的人员共同策划并共同实施了绑架行为时,才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情形中,倘若有一人尽管并未直接参与到绑架行为之中,但却为该绑架行为提供了协助,如提供作案工具、资金支持、情报信息或者在事后协助藏匿、转移被绑架人等,依据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此人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共犯。然而,是否构成共犯仍然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绑架罪共犯怎么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绑架罪之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关键因素作为判定标准:

首先,各共同犯罪人均需实施符合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其次,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必须由一个统一的犯罪目标将其各自的单独行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相互关联的犯罪活动整体;

最后,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共同犯罪乃是指两人及以上的人员之间,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绑架罪这一类犯罪行为来说,其共犯的成立条件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条件要求参与者必须是两人及以上;其次,主观条件则强调参与者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也就是说,他们都清楚地知道自己以及其他参与者将会共同实施绑架行为,并且对这样的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最后,客观条件则要求参与者都实际实施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也就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若仅有一人单独实施了绑架行为,但并未与其他人共同策划或者共同实施,即便他独自完成了整个绑架过程,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只有当至少存在两名及以上的人员共同策划并共同实施了绑架行为时,才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情形中,倘若有一人尽管并未直接参与到绑架行为之中,但却为该绑架行为提供了协助,如提供作案工具、资金支持、情报信息或者在事后协助藏匿、转移被绑架人等,依据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此人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共犯。然而,是否构成共犯仍然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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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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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包含过失重伤吗?
绑架罪包含过失重伤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绑架罪的处理程序性规定中,此时是不注重对行为人在客观上的实害行为是都得逞的,即实施绑架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等,均成立绑架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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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1、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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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包含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包含哪些种类,分几种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不是说某几个人共同犯了某一罪或数罪,而是指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人来说,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从以上这个定义,其实我们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并非简单的一起犯罪,而是需要有犯罪故意,而且也有人数上的限制。在我国法理上,我们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广义的共同犯罪和狭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而划分的,正犯即是实行犯罪的人,共犯则是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比如那些出点子的、谋划的犯罪人。狭义的共犯指的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即是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曾经出现过很多两人合谋共同盗窃的行为,这些人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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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取证形式包含什么
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1.物证。2.书证主要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遗书、欠条、收条、保证书、协议书等。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车辆、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种外币、人民币及各种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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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处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处罚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打架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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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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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包含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2)犯意的种类不同。
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
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4)犯罪动机不同。
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5)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如赖昌星案)。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7)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共同犯罪的量刑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犯罪的量刑具体内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量刑具体内容
1、 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 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 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 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绑架罪实行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绑架罪实行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问题解答如下, 学理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比如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小孩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小孩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小孩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A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笔者同意此观点),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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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取证形式包含哪些
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1.物证。2.书证主要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遗书、欠条、收条、保证书、协议书等。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车辆、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种外币、人民币及各种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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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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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合犯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绑架罪的结合犯怎么处罚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2.必须是数个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所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的犯意,也非两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二、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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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包含过失重伤吗,绑架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绑架罪包含过失重伤吗,绑架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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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具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具包含什么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夫妻的共同财产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主要有:
①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除了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以外,股票、债券、房产、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财产不断涌现。
②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以往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涉及到一些简单的家具和日常用品,只使用简易程序处理即可。但是随着共同财产种类的增多,许多离婚案件因共同财产涉及的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增加了分割难度。
③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处理相关财产,甚至伪造借条,导致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反而增加。
④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增大。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是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
③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共同遗嘱具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
1.共同遗嘱是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法律行为。
通常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为同一目的而订立共同遗嘱,如养父母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遗留给他们的养女;又如,夫妻在共同遗嘱中指明对方是自己遗嘱的继承人等。但也有的共同遗嘱,其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各自,即在同一份遗嘱中,有内容的两个以上遗嘱。
2.共同遗嘱人都知道对方处分遗产的意愿。公民立遗嘱可以秘密进行,直到遗嘱生效才向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但共同立有遗嘱的人相互之间都知道其他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且许多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或互以对方存在为自己遗嘱的前提。
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尽相同。遗嘱人的死亡时间为遗嘱生效的时间,一般遗嘱为单个人所立遗嘱,立遗嘱人何时死亡,遗嘱何时生效。但共同遗嘱人通常不会同时死亡,因此,共同遗嘱内容的生效时间也随着共同遗嘱人的死亡而逐步生效,即共同遗嘱人中的—个死亡时,遗嘱中涉及他那部分的内容生效,而其他部分因共同遗嘱人尚生存而不生效。
4.共同遗嘱中内容是相互关联的,其法律效力亦相互制约。一般遗嘱的内容为—人所立,通常不会发生与其他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问题。但有些共同遗嘱,尤其是夫妻合订的遗嘱则有所不同,由其内容的关联性决定了这种共同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例如,夫妻合立遗嘱后两人离婚,致使其所立遗嘱无法生效;夫妻撤回遗嘱或另立遗嘱的,原夫妻共同所立的遗嘱即不能生效。
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而本文的讨论也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
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
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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