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乃无需告发即可采用惩治手段的案件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一)款之相关规定,此议类型案件应归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权限之内。
若该案为自诉事项,意味着由受害人主动发起诉讼,此时,司法机构将承担起审理职责。
反之,若为公诉案件,即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那么,检察机关将负责启动诉讼程序,而人民法院则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非法拘禁罪的管辖权归属取决于案件的性质究竟是自诉抑或是公诉。
若为公诉案件,则需先由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非法拘禁罪乃无需告发即可采用惩治手段的案件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一)款之相关规定,此议类型案件应归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权限之内。
若该案为自诉事项,意味着由受害人主动发起诉讼,此时,司法机构将承担起审理职责。
反之,若为公诉案件,即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那么,检察机关将负责启动诉讼程序,而人民法院则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非法拘禁罪的管辖权归属取决于案件的性质究竟是自诉抑或是公诉。
若为自诉案件,受害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若为公诉案件,则需先由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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