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恶能减刑吗
涉及到恶行的相关情形,在特定情况下仍具备申请减刑的资格。此种情况下,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并符合作出所明文规定的各种要求。一旦罪犯体现出立功赎罪的积极行为或展示出诚恳醒悟的认罪态度,并且对于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那么他们便符合合法申请减刑的资格。
此外,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来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涉恶能减刑吗
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便可依法获得减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判定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囚犯,在实际服刑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循狱规约束,产生显著的悔悟之情并积极投入改造过程中表现突出,甚至有立功行为出现时,皆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减刑请求。
此外,对于判处管制和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幅度则不得低于原始刑期的一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涉及到恶行的相关情形,在特定情况下仍具备申请减刑的资格。此种情况下,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并符合作出所明文规定的各种要求。一旦罪犯体现出立功赎罪的积极行为或展示出诚恳醒悟的认罪态度,并且对于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那么他们便符合合法申请减刑的资格。
此外,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来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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