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还可以翻供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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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在审判中有权修改供词,即“翻供”,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尊重被告的辩护权和言论自由。他们可基于新事实或证据提出不同观点,不违反法律权威。
取保候审后还可以翻供吗

一、取保候审后还可以翻供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在审判程序环节依然享有修改先前供词的权利,即获得所谓“翻供”的许可。这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权威性的规定,而恰恰是尊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以及言论自由的体现。他们有权就新的事实或证据提出与原供述相异的观点。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取保候审后怎么申请

申请保释候审之文件需包含以下四个重要部分:

首先,载明申请人的基础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居住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其次,详尽地列出被申请人的初步身份信息,同时明确注明该被申请人于何时何地因何种罪行而被刑事拘留,并详细说明其目前被关押在何处;

再次,明确阐述申请保释候审的具体事宜;

最后,详细陈述申请保释候审的事实依据及理由。若由家属提出申请,建议提供一位在当地拥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直系亲属作为担保人。在撰写此份申请时,请务必遵循规范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在审判程序环节依然享有修改先前供词的权利,即获得所谓“翻供”的许可。这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权威性的规定,而恰恰是尊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以及言论自由的体现。他们有权就新的事实或证据提出与原供述相异的观点。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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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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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事实。如果前次陈述不真实,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如果证人陈述虚假的事实,是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
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伪证罪的主观要件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的客观要件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
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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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翻供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证人翻供要承担什么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翻供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事实。如果前次陈述不真实,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如果证人陈述虚假的事实,是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
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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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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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推翻一审能向一审法官追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是因为原、被告双方提供了新的证据等合法情形对二审判决产生了影响,对一审法官没有影响。如果是因一审法官业务水平等个人能力使案件错判,一审法官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对其个人的工资、奖金等经济收入以及工作前途可能会产生影响。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有因等违法行为而对罪犯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法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一条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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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可以翻供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取保候审后能否改变案情陈述取决于法院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生效。未生效前,被告可在法庭上修改陈述;已生效后,则需通过申诉或再审程序寻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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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再审推翻二审把握有多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再审推翻二审把握有多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能确定。同意再审的,只是符合了法定的再审条件,具体情况需要再审根据案情和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做出最后决定。一【同意再审并非必须改判】同意再审的,只是符合了《民诉法》第二百条法定的再审条件,但是否应该改判,则需要再审根据案情和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做出最后决定。按照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有的完全应该或者可以改判,有的如果适用法律得当,可以维持原判。二【《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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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翻耕多少钱一公顷供应,土地翻耕多少钱一公顷商机
[律师回复] 3,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经济发展水平。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由省、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2、自治区,由省。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具体制定。
1、自治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在特殊情况下、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自治区,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经省、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根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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