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状况,亦即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之上并以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实施而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场合。至于针对诈骗罪的主犯能否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若该诈骗主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又能满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条件,那么依照相关法规,他确实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倘若该诈骗主犯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显著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那么他可能无法达到取保候审的必要要求。因此,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特定情形情况以及法律规范依法做出最终判断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诈骗主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该情况下,涉案主要罪犯能否获取保释候审,其决定权需基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及相关的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此类罪犯应是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情况下,方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然而,若作为主要罪犯,被认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阻碍司法程序进行的可能性时,往往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状况,亦即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之上并以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实施而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场合。至于针对诈骗罪的主犯能否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若该诈骗主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又能满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条件,那么依照相关法规,他确实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倘若该诈骗主犯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显著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那么他可能无法达到取保候审的必要要求。因此,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特定情形情况以及法律规范依法做出最终判断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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