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算侵犯了人格权
1.已然侵犯了公民所享有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之基本权利理念;
2.行为责任人在行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蓄意与恶意;
3.被害者实质上已经被施加了精神伤害,且这种伤害导致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假设某商铺甲由于疑虑乙擅自取走了其商品而强行将乙带至办公场所进行人身检查,然而最终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乙并无任何不当行为。在此次检查过程中,除了施检员之外并无人在场目击,同时,商铺员工也未向外界公开披露此事。尽管如此,甲的行为依然对乙的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若乙能够证明自己的人格权确实受到了损害,那么他便有权利依据这些实证证据来寻求甲方面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
对人格权有简单的间接的涉及,规定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二、怎样才算侵犯名誉权
对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的判定需满足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需要具备客观实际地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且该事实已为第三方所知晓;
其次,行为人在此过程中须展现出过失之态度;
再次,受侵害者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个人;
最后,从后果层面来看,加害方的行为需对受害者的名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损害,令其感受到不公平的社会压力或者心理负担,从而导致受害者的精神层面承受困扰,心理健康遭受创痛。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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