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是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是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应该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调解)的内容,看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分几次履行,分次履行的最后一次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没有超过两年。没有规定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仔细看看判决书,如果已超过期限,那只能找被执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动履行。
二、民事纠纷案件审判中可以申请更换法官吗?
在涉及民事纠纷处理的审判环节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更换审理本案的法官,然而这并不是任意更换,而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审判人员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觉退出该案审理,同时若您认为该名法官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此案,亦可向其提交回避请求。比如涉案审判员系此案主体之一或与其存在亲属关系;涉案审判员与案件具有利益冲突,即若案件处理不当将可能对其个人产生负面影响;或涉案审判员与案件各方人员存在不正当勾当,例如暗中私会、收取好处等,或者违规接触当事人等,只要您发现这类异常现象,同样可以提出回避请求。
此外,若审判人员公然接受涉案当事人贿赂礼品,或未按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或是擅自与代理律师进行私底下的沟通协商,您仍具有依法要求其退出审理的权益。这些逾越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申请采取强制方式执行的时限为两载岁月。关于申请行动的暂停与续行等相关事宜,则按照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暂缓及延续原则加以处理。以上述时限期自法律文书中所明确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的最终日期开始进行计算;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需分期履行的,则以每次履行期限的最终日期为准来进行相应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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