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被视为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特指劳动者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在往返于其工作地点以及居住所在地之间的合理路径。
该项判断需综合考虑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为目的性要素,即劳动者必须是出于上、下班的明确目的而进行相关行为;
其次为时间因素,即上、下班的具体时间段是否符合日常规律;
最后为空间因素,即劳动者在往返工作地点及居住地时所选择的路径是否合理。
具体来说包含如下几种情况:
(1)在劳动者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常居地或者单位宿舍之间的合理路径来回通勤时,只要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即可被视为“上下班途中”;
(2)在劳动者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径往返时,亦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如果劳动者正在进行的是必要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活动,并且该行为发生在合理的时间段以及合理的路径上,也应被视作“上下班途中”;
(4)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过程中选择了其它合理路径并在适当的时间段完成,也可算作“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哪些情况被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八种可能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首先,如果肇事者在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选择驾车或者弃车逃逸出事地点;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以为对事故并无责任,随后便驾车远离现场;
第三种情况,若交通事故当事人遭指控涉嫌酒后驾驶或是无证驾驶等行为,尽管已经向警方报案,却不愿意遵守现场等待处理的命令,反而在弃车之后又返回事故现场;
接下来是第四种状况,即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送受伤人员前往医院治疗,但事后未向警方报告,而且无故脱离医院;
第五种情况则较为复杂,即便把伤者送往医院,但是在没能得到明确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还故意留下虚假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而离去;
而第六种情形指的是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突然消失不见的当事人;
第七种情况是当事人先离开事故现场后不承认曾有过交通事故,然而却有充足证据表明其实他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已发生交通事故;
最后一种情况是,经过双方共同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时,当事人既未留下个人真实信息,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们是被迫逃离现场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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