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要求是什么
证明标准,亦称之为证明要件或证明条件。
它是指在各类诉讼程序中,根据相关法条针对证据的运用所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确认要求与应当达到的程度。
自近代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证明标准被划分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大类型。
以下为两种传统常见的证明标准:
首先,对于无需产生任何合理疑虑的证据,其主要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其次,对于可能性超过对手方的证据,此种标准主要运用于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二、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法则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树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在于,若取得的证据为非法所得,例如通过违法手段或侵害公众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收集,则该等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用于支持案件的定罪结论。此一原则的设立初衷在于捍卫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有效遏制权力的滥用与误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在任何形式的法律争议中,证明标准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被细致地划分为两个主要类别: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环节都强调必须做到无懈可击,不能使人产生合理怀疑,也即是要求达到无可置疑的程度;而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之中,尽管证据并非唯一的判定依据,却需要呈现出压倒性的优势,使得法庭更有可能采纳对己方有利的解释。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以及保证事实认定的精确无误,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