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的购房合同不得任意解除或变更,否则开发商有权依法追索违约赔偿责任。然而,若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之情事,如因遭受无法预见、避开或克服之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到期前,另一方当事人已就不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声明或实际行动等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均可解除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购房合同交的意向金,不买能退吗?
在法律角度而言,这笔款项并不可称之为定金或预定金。购买房屋的意向金,准确地说,它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其含义仅仅代表了买方希望购买房地产权属的意愿,在其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转变为正式的定金之前,购买者有权随时自主决定是否收回意向金。
首先,我们要了解到购房意向金正是房地产商一种独特的市场销售策略,历经双方商议共同设定,因而并不具备法律效应。这种策略的初衷在于使买方对于购房形成更加积极的态度,从而承受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
其次,购买者所交付的意向金在日后能够充当部分购房费用,反过来讲,如果购买过程未能顺利进行,那么这笔意向金理应退还至买方手中。此类意向金并非具有实质性的担保职能,而是在正式签订合同时,表达购买者有意愿购买房地产商所提供的商品住宅,然而此时双方还未针对合同标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约定,因此该意向金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若在后续的磋商过程中仍未就主要的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卖方应当向买方全数退还已经支付的诚意金。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出售方以认购、订购或者预订等方式征收定金用于确保商品房买卖合同得以正常订立时,倘若由于任何一方原因未能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按照法定的定金规则予以处理。然而出现因无法归咎双方的事件引起的商谈失败,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任何形式的解除与变更都将被视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此举有可能招致开发商的追究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购房合同可以得到合法解除或修改:首先是经过买卖双方真诚友好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遭遇了无可避免且不易预防或加以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以致导致合同宗旨无法落实;或是在事先约定的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买方已经以正式声明或具体实践表明不再承担主要合同义务等等,此类情形皆属法律所允许解除购房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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