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利选择退出交易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寻求与其开发商进行积极合作并且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来达到解除合同及退还购房款项的目的;或者在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也可自动终止合同并实现退房的愿望。例如,当开发商所承诺的房屋交付期限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且仍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付时,购房者便具备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广东开发商不兑现违约房,如何追责
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履行合约期间存在违背协议条款的行为,那么他们理应根据法律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假如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已经明确了关于违约金的事宜,那么此时就应该严格遵守此前达成的共识,按照相关的约定全额支付应付的违约金。但是,如果在此情况下,预估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的经济损失,则中国的法律或者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诉,酌情考虑适度提高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双方并没有就违约金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协商,那么在发生违约之后,就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倘若开发商涉足违约之举,买受人将享有权利决定是否退出交易并解除房屋出售事宜的合约。在此种境遇之下,身为买受人可以寻求与开发商展开积极的协作,并且通过双方共同的商谈以期达成和解协议,以此来实现解除合约以及退还购房款项的最终目标;或者在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之际,亦可自动终止合约并实现退房的期望。举例来说,若是开发商所承诺的房屋交付期限已然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并且至今还没有按照预定时间完成交付任务时,作为买受人则具有了解除合约并申请退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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