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商家存在虚夸产品或服务功能等欺诈行为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有责任的商家应依据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扩大其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而这部分赔偿范围应以消费者购买真实商品所需支付的价款或者接受真实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三倍作为基准。
因此,虚假宣传无疑是属于此种欺诈情形范畴之内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商家虚假宣传认定范围
关于不当宣传行为的鉴定方法:商家通过运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手段将商品的品质、制造工艺、性能特点、使用功效、制造商情况以及有效期范围等方面做夸大事实、混淆视听的说明,导致消费者及使用者产生错误理解并与其自愿达成交易。这种以欺诈方式吸引消费者和扩大客户群的行径,实际就是成功地借助了广告手段或是采用了其他巧妙手法去掩盖事实真相等不良做法,以达到获取商业利润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商户如有在推销其产品及服务之过程中,谎称、夸大其实际功效及其实用价值等蓄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对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虚假宣传无疑是欺诈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作为商户,他们有责任遵循法律规定,按照消费者提出的合法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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