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时,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若仍存在赔偿不足的情况,则需按照以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应当由具有过错的那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均具有过错,那么便需按照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2.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后者并未存在任何过错行为的话,那么机动车一方就必须承担起整个事件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3.倘若有确切的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确实有过错行为,根据其过错情节的轻重,机动车一方需要适当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
4.如果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过失,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假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撞击机动车所致,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
重要的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明显的差异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两种类型的交通工具在含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
(1)机动车主要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进入道路行驶,专门供人员乘坐或履行物资输送及工程特种工作的轮式车辆。此处提及的动力装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机械、电力等以物理方式为车辆提供驱动力的主要能源,它相对于依靠人力或畜力等自然力量驱动的交通工具而言具有显著的区分性。
(2)非机动车则是指利用人力或畜力驱动,行驶在道路之上的交通工具,以及那些虽然具备动力装置驱动功能,但因其设计最大速度、空载质量、外观尺寸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其次,在包含内容上二者亦有所区别:
(1)机动车涵盖了所有的种类的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作运输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设备、轮式拖拉机组、手扶拖拉机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多种类型的交通工具;
(2)非机动车则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人畜力量驱动的车辆,以及依托电力支撑行驶的快速型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在人力驱动中,其本质指导原则是通过人体赋予车辆的力量来支持车辆的行驶。这部分被划分为由自行车、自行三轮车、手推车等组成的类别。同样的,利用畜力驱动时,这等同于通过牲畜的牵引给予车轮力量以驱动车辆的运行。此类车辆包括了马匹、牛类、骡子、毛驴等作为动力源的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交通意外事件中,保险公司首先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强制性险种的应赔款项,如果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依据责任大小进行合理分配:若涉事双方均为机动车辆,则由一方负全部责任;若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即使后者没有明显过失,机动车辆也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但若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亦存在过失行为,则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辆的赔偿责任;在没有任何过失情况下,机动车辆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然而,当事故证明是由于某人蓄意行凶而导致时,机动车辆将无需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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