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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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房屋租赁协议包括定期租赁和非定期租赁两种形式。双方可协商明确租赁期限,未指定则为非定期租赁。非定期租赁中,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应提前告知对方以避免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类型有哪些

一、房屋租赁合同类型有哪些

房屋租赁协议主要划分为两种形式:

即为定期租赁与非定期租赁。

租赁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定租赁期间,若未在此明确指定,那么将被视为非定期租赁。

对于非定期租赁而言,任何一位缔约方均具有依照自身意愿无任何限制地随时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不过,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正式决定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给予对方充分的告知。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但在特殊情形下,倘若涉案事项涉及“延期支付或拒不支付租金”的问题,则相应的诉讼时效调整为一年,由受损权益开始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此类特别案件,超过二十年的维权期限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此租约之中,我们将为您提供定期租赁以及非定期租赁这两种服务选择。在您与我们进行商议之后,我们将会针对性的为您明确租赁期限,如果当时没有特定的租赁期限,我们将默认是非定期的租赁方式进行。在非定期租赁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决定终止此份合同,但是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的不必要矛盾,我们强烈建议您在作出该项决策之前,事先通知我方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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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因此,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租赁市场会随着经 济的发展而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的房屋租赁市场还远没有进入一个法律的市场,市场行为极不规范,一些违法现象还十分严重并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仍要加强房屋租赁市场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加强管理,使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规范化,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的同时,不仅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采取调解或仲裁的处理方法;更要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从而推动整个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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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3、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可能会出现什么纠纷型: (一)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避免房地产租赁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租赁关系中的每个环节。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地产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房屋租赁纠纷,租赁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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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支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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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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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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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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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类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原因有
[律师回复]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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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租赁的分类按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租赁分为公有房屋的租赁和私有房屋的租贸。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但在租赁关系中,国家并民事法律主体出现,而是采取授权的方式,由授权的单位具体管理。按照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管公房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管理。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持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对于 持有共有权证书的私房主,只能称为共有权人,共有权人必须在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将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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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院把司法实务中的租赁合同分为4种案由: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单就租赁诉讼案件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同就出台了不同的司法解释比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另外还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分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目前,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设备租赁合同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类型。
融资性租赁:当客户需更新或添置大型设备、仪器而资金不足时,由银行出资购买这些设备出租给客户,客户对此具有使用权,并按时交纳租金,银行通过租金逐步收回资金。
经营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短期设备出租,出租人负责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纳税、支付保险费和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等,租金高于融资性租赁。
1、《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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