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有精神病人没有犯罪的,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做出犯罪行为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进行强制医疗。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刑事拘留
患有精神疾病并存在犯罪行径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法实施刑事拘留。
然而,该类患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需经由专业机构鉴定。若鉴定结果显示其无法承受刑事处罚所带来的身心压力,则无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部分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尚存部分行为认知或自我控制能力的患者,其犯罪行为仍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未患有精神疾病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士,不会被施加任何法律强制措施;若其不慎触犯刑事法规,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此时,政府有权对其施行强制性医疗治疗。公安机构在发现疑似精神病患者满足强制性医疗条件时,应制作强制医疗意见书并交付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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