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分道扬镳之后,我们主要针对婚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进行全面的分割。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关于婚前财产,它们本就属于个人的私人财富,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将不会对此类财产予以分割。
至于在夫妻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原则,以下便是几个重要的参考点:
第一个是一般的均分原则,也就是说,在处理共同财产的问题上,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而这些共同财产也应得到平均分配的待遇;
其次,我们务必要坚守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则;
除此之外,还要重视照顾并弥补无过错方的原则,这是因为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其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而在公平的原则下,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对各自的经济利益进行清理和计算;
另外,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于财产的约定,当它先于规定的原则被采用时,若双方在离婚的过程中能够达成合理的调解意见,便可自行决定财产该如何进行分割;
最后,若是无法协商达成共识,便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作出审判裁决。
对于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事项,也都应依据法律给予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在面临离婚的处理过程中,关于婚前财产应归属个人所有的问题将以绝不参与平分的方式进行处置。然而,这并非意味着财产分割可以随意为之,我们应严格遵守公正平等的均等分配原则以及充分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实施相应的补贴措施。除此之外,法律还明文规定了应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因此,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双方合意的财产分割方案,法院将依照以上原则进行裁决,维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也将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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