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再携手共赴婚姻殿堂的夫妇而言,其财产分配问题涉及以下三大情形:
首先,对于婚书登记之日期前取得之财产,不论最初于何时进行的婚姻登记,抑或是复婚后再行办理的婚姻登记,皆属于夫妻单方之个人财产,此种性质固定不变,无论何种形式的婚姻变动,皆无法将其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若不幸再度面临离婚之命运,那么对方对上述婚姻个人财产便无权要求分割。
其次,针对复婚后所累积的共同财产,当双方再次需要面对离婚挑战之时,彼此可以经由协商来分配这些财富,倘若协商无果,可依法院程序提出诉讼申请,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依照优先考虑保护子女利益、首要照顾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公平裁决。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原则上采取均等分割原则,然而结合具体生产、生活需求及其来源等特定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适当予以调整差异。
最后,理想状态下,男女夫妇在决定重新结连理之后,同样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累积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对此类财产的权责划分。
这种私人间的协议对于他们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故在未来的离婚事件中,财产分配问题应当遵照这份书面协议的条款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夫妻二人选择复婚后,以下各类财产皆会被视为他们的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各项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投资所得回报;
(3)知识产权受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需排除遗嘱或赠与合同时注明仅供其中一方使用的财产部分;
(5)一方通过个人投资获取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已收或应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款等。
此外,以下各类财产则归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享有:
(1)该方的婚前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时注明仅供其中一方使用的财产部分;
(4)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入该方名下的财产。
在此需强调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自动转变为双方共享的财产。
但如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另当别论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后再复婚的可能性有多大
关于离婚后复婚的可能性大小,这主要取决于男女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若双方都持积极态度,愿意重修旧好,则复婚并非不可行。
然而,如欲恢复曾经的婚姻关系,他们必须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办理注册手续以正式履行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选择复婚的夫妇,其财产分配应遵守相应的法定规则:当事人彼此于离婚前获得的财产仍属个人私有,不受既定离婚协议的约束及影响。而当两人再次结婚后,所积累的共有财产则应通过相互间的协商达成分配共识或者依法提请法院介入调解,在此过程中必须优先考量未成年子女以及处于经济劣势一方的权益,按照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对于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亦需予以灵活应对与处理。如有必要,双方还可以在婚姻期间签署财产归属协议,以此明确双方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划分。当然,结婚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仅仅只局限于工资收入、经营与投资所得之利润、知识产权收益等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还应该涵盖一方在结婚之前获取的个人财产、因遭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相关权益。在此基础之上,如果两个人还有特别的协议存在,那么就需要依照这些约定来妥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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