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缓刑需要开证明吗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缓刑前,对犯罪嫌疑人将委托区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区县司法局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法院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判处缓刑。
所以判缓刑原则上不需要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判缓刑需要批捕吗
在案件尚未宣判、是否适用缓刑尚无定论之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逮捕并进一步进行审理。关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予以实施,同时应将相关的执行细节和进度实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待判决确定后,若罪犯获得了缓刑处罚,则不应再对其进行逮捕。而对于那些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他们将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与教育。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在对罪犯裁定适用缓刑之前,由人民法院据本院的权威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被告人展开为期一定周期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在完成相关调查及评估后,提交相应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以供参考。而人民法院则会根据该份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全面权衡与判断,根据特定情况最终做出关于是否对其处以缓刑的决断。因此,原则上来说,对于罪犯是否应当被判定适用缓刑,并不需要另行开具任何形式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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