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如果公安机构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行径确属罪恶且具备逮捕条件时,他们会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递交详细的请示文书,连同所有相关案宗材料和证据一起移交审核。
接下来,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上级部门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并有权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检察院的上级管理层要组织内部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并做最终决定。
然后,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构提出的逮捕请求进行全面审阅,在此基础上,他们可能会给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构应立即加以执行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其执行状况。
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告知其具体原因,必要时,还需通知公安机构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于当天内将结果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逮捕的报告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无此状况,则是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决策,对于特别严重或复杂的案件,审批期限最多可延长到二十个自然日。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公安机构申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并不需要对案件进行独立调查,同时也不会将案件退还公安机构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二、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流程是怎样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决策,或者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本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时,检察院也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策之后,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需要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取保候审通知书,经过部门负责人的严格审核,最后由检察院的最高领导——检察长来做出最终的决定。
然后,承办人员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详细告知他们各自应该遵守的规定以及他们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告诉他们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和义务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并且还需要他们提供保证书,并在上面签字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公安机关做出涉嫌犯罪且满足必要条件的判断之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将逮捕请求以及与之相关的详实证据材料提交至地方人民检察院。而地方人民检察院接收到这些申请和材料之后,需要经过检察长或者上级领导的审查,以及由专门设立的委员会组织讨论,对审批逮捕进行全面性的评估和审议,最后再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若是决定予以批准逮捕,检察院将会反馈实际情况并且立即执行相应的程序;反之,若拒绝批准逮捕,地方人民检察院将会要求公安机关展开更加深入的调查工作。通常来说,这个审查过程的期限被规定为7到15个工作日之间,但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能会适当延长至20个工作日。此外,地方人民检察院并不独立进行案件调查工作,更不会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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