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当犯罪行为已进入实施阶段并正式展开后,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而未能如愿达到罪行既遂的状态,这便构成了犯罪未遂。
在此种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对照着既遂罪犯的标准给予犯罪未遂者相应程度的从轻或减轻惩罚。
然而,关于到底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减刑力度由多大,都需要刑事司法机关在全面审理相关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但是,如果某些特定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巨大、并且对被告人个人的威胁性也是极大的话,那么即使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仍有权给予其与既遂罪犯同等程度的惩罚,且不需给予从轻、减轻惩罚的待遇。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片面共犯怎么判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明确规定,任何以诈骗方式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行径,若涉及金额较大,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倘若涉及金额极为庞大或者行径中呈现出其他重大恶劣情节,那么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苛。
至于针对贷款诈骗罪的片面共犯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核心在于,该共犯是否存在着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片面共犯仅仅知晓他人正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却未实际参与到具体的诈骗活动之中,亦未与他人达成共同的诈骗故意,那么他很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共同犯罪的成员。
然而,如果片面共犯不仅了解相关情况,还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例如提供虚假信息、协助转移赃款等,那么他就极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份子。在此种情况下,对他的定罪量刑将主要取决于他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同时还要结合他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片面共犯问题,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他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决。若确实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他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我国刑法典中,对尚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定义是,由于受到外部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过程。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司法机关将根据不同的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并进行相应的量刑考虑,即,依照罪责相适应原则衡量被告人的罪行轻重程度,有可能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然而,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以及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行为,即便属于未遂形态,也有可能被视为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从而不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决,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整体情况以及犯罪行为的性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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