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如何约定才具备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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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财产协议需基于双方自愿、合法及公平原则制定,涉及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生效后,对内产生物权效力,双方需按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外,协议约束婚姻各方,包括在债务问题上,即使非负债方也需先用财产偿债。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建立在婚姻合法前提下。口头或其他形式无效。
婚内财产如何约定才具备法律效力

一、婚内财产如何约定才具备法律效力

夫妻间的财产规定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此类财产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内心认可且自愿签署的基础上;

其次,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逃避法律执行,亦不可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再次,议定之主体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还需考虑其他法定的有效要素。

当该类财产协议正式生效之后,将会对夫妻关系以及他们的继任者产生两种效力形式。

具体而言:

其一,对内效力表现为当夫妻财产协议生效以后,将会在夫妻双方和他们的继任者之中通过约定产生物权效力。

这样理解的话,夫妻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的规范来行使他们的权益,履行他们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和终止这份协议;

其二,对外效力则体现在婚姻关系中的各方对于该协议均受到其约束。

为了维护这个效力,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应以债务并非是自己欠下的、夫妻间存在着财产约定等理由逃避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没有欠债的一方无法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方已经了解到这个财产约定,也要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偿还,然后再向对方进行追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只有当双方已完成登记并且婚姻关系被认定为合法时,这类财产约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应。

契约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述方式及其他形式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可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那么一方自愿放弃婚内共同财产是有效的。

二、婚内财产如何合法转移

在婚内合法地转变或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先经过夫妇二人达成共识,之后方可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将资产赠予给自己的子女、捐献给社会福利机构、投入到公司或产业的运作中、用于购房或者是赡养老人们等。而夫妇两方还可选择进行财产公证,需持有所约定的财物权力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公证机关办理财产公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协议的制定应当遵循彼此自愿、合规以及公正的原则,其所涉主题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并且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法则及社会公共道德准则。自协议获得法定生效之日起,即对协议签署双方展现出物权效应,并要求双方共同按照协议约定实施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从外部来看,该等协议对于婚姻中的各个相关方均具有拘束力,尤其是在债务问题上,即便并非负债方也需要首先动用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本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立,并且只有在婚姻关系合法存在的基础之上才具备法律效力。任何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均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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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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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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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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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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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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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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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间借贷中,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
2、明确区分借条和欠条。不要贪图简单方便就让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只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有多种,如拖欠劳务费、货款、赔偿款、房租等,都可以以欠条形式出现,因此,欠条本身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会增加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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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约定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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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对分手赔偿的规定,因此,讨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夫妻离婚,应该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倘若因一方具有法定过错而造成离婚,则依法对无过错一方给予赔偿,而不存在给付分手费的问题;如果是因恋爱不成而分手,根据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存在给对方以赔偿的问题;如果是因同居分手而讨要分手费,则由于《婚姻法》对同居关系不予保护的原因,而无分手费给付的法律依据。
二、分手费约定能生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均作出明确规定。处理同居或离婚纠纷,均有法可依。然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是不保护分手费的。恋爱与同居中的男女,一旦分手,对分手费的约定要谨慎。如果一方认为分手对自己造成了伤害,要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至于,法律没有做出规定,但如果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让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分手费的话,那么也是可以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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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哪些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哪些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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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须是特定的,也即必须是在客观上能够确定的,以便相对人能够对之进行承诺。
(2)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体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会公众,许多服务性行业大多以非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要约的相对人。超市里明码标价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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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约必须含有该要约一经被接受,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旨意,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相对人表明,其要约一旦被相对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有效的要约均应包括以上五种条件,否则,不是要约。
二、要约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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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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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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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协议书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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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应该具备哪些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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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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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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