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既遂标准
第一种情况,生产者、销售者既可是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可是未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刑法所关注的是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的质量。
第二种情况,医疗机构和个人不仅要有购买行为,而且要有使用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生产及销售劣质药物的行为,相应的法律惩处措施包括:予以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同时需附加罚款;若其影响极为恶劣,则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加大罚款力度或没收当事人的财产。另外,对于药品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明知所出售的为劣质药品却仍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必按上述法规之规定实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者以及销售者的身份可以是已经获得了相应生产及销售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亦或是尚未取得上述资格的组织或人员。然而,刑法对于这种现象的关注点主要在于被生产、销售的产品自身的品质与安全性。其次,就第二种情形而言,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购买并使用药物时,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