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的院方赔偿事宜,具体包含以下几类项目:
首先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其具体予以核算的标准即为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外出差时所享受到的伙食补助水平。
其次是残疾生活补助费,这需要依据受损害者的残疾程度来确定,通常以医疗事故发生当地居民的年均生活费用为参照进行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二、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可以主张医生赔偿么
政策依据通常为医院内部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卡控追偿事宜,具体结果将根据事件本身的复杂程度进行处理,尚未确定统一的执行标准。倘若医生严重未能负起责任,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生可能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反之若未能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那么医院方面应该承担对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若医生在事件中有重大过失或明显过错,医院有权向医生部分变现追偿;
另外,该医生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当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且医生存在过错时,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工作者在与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应向其描述病情以及医疗措施。对于需要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医务工作者需立即向患者详细阐述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形,并得到明确的患者同意;若无法或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则需向患者的家属作出解释,并同样获得明确赞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医方所负赔偿责任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首先是患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此项费用将按照国家有关机关在职人员出外公干的标准进行精确计算;其次是残疾生活补助费用,这部分费用将以当地居民的平均年度生活费用作为基准,并依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应调整;此外,还需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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