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概念,其具体的法规及实施标准并非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明确规范与界定。
具体而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具有以下四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他们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能够独自享有附加刑处罚的人;
(二)可能即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事处罚,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致使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人;
(三)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怀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等群体,能够通过取保候审方式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然没有审理完毕,仍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法规定取保候审几天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时限通常为十二个月以内。据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取保候审时,其最长时间不能超出这一期限。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本质上是相关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不予羁押的处理方式。当我们面对那些应当被逮捕的人犯,如果他们存在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或者是罪行相对较轻的人员,就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手段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乃非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实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执行准则。根据该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例如可能会被判处较轻刑罚、不至于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风险、因身体状况特殊而需得到特别关照,以及尚未审结的案件中的相关人员等。以上四种情形即构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