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二、如何认定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
倘若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受贿行为,那么他们便可能触犯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针对此类犯罪,我国法律明确了其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所收取的贿赂款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即符合该项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况。
其次,即使收受的贿赂款额未达五千元,但由于受贿行为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也应视为符合立案标准之一。
此外,若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威胁相关单位或个人,导致恶劣影响的发生,或者采取强制手段获取财物的,均可被认定为符合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只要特定关系人向其索要或接受了他人的财物,而身在其位的公职人员又明知这一情况却未能及时返还或上缴给有关部门,就应该被判定为该公职人员存在着行使职权时谋求私利的主观意图。因此,当特定关系人收取和接收了他人的财务,且身为公职人员的行为人知道此事后未能及时归还或归还给有关部门,那么便应被确认为这位公职人员有行受贿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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