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离婚协议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主体,以完全平等且自由意志为基础,经过友好磋商并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之上对夫妇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所作的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并且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
如果因为履行这份协议而产生争议,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妥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乃是父母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对离婚观点及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的规范性档。
尽管这属于离婚主体意愿的体现,但其中关于拒绝承担抚养费用的条款,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权益的侵犯,这样的规定于法无据,是无效的。
此外,离婚协议也必须此时,离婚协议便开始宣告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唯有已经过司法程序确立的民事裁判、裁定及刑事裁判、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以及经由公证机关进行赋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应的债权文书等,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由此可见,由于离婚协议性质的特殊性,它并未被赋予强制执行力。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地域,尤其是一些大型或中型城市中的房产管理部门,正是依据上述事实,不对仅凭离婚协议的单一方当事人独立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予以批准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离婚协议能修改吗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离婚协议书确实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具体可作如下解释:
首先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这一阶段,由于离婚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因此双方当事人仍有权进行友好协商,对原有协议内容进行修正和调整;
其次,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离婚协议已经具有约束力,原则上除非出现以下特定情形外,不能擅自更改原来达成的协议条款: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结束一年内就财产分配事项提出异议,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原有的财产处置协议,若经调查发现此类变更或者撤销之诉背后存在着欺骗、压迫等不当行为的,法院将不予认可;
(2)另外一种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转移、破坏、收购、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吞另一方合法财产的,则属于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样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
最后也是最特殊的一点就是,一旦某一方向司法机关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完毕为由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经过严格审理确认其所主张的财产确实属于离婚过程中尚未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话,这种情况下,原有的离婚协议也是可以予以修改和调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作为一份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民事合同,离婚协议所展示的乃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配问题的协商与平衡所达成的共识,因此,它具备着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这份协议中存在有关否定抚养费用承担责任的条款,并且这些条款进一步涉嫌侵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时,那么这样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离婚协议本身并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是其效力仍然可以通过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者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例如涉及到房产过户等重要事项时,往往还需要结合司法机关的确认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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