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存款有哪些限制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他们依旧可以拥有个人存款,然而请注意,他们身上所拥有的存款一旦受到法院的追讨,将可能被视为直接执行之财产。
这里所说的失信被执行人,特指那些未能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到了法定期限后仍不能履行义务,进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从而受到相应程度的信用惩罚的被执行人。
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位被执行人无法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责任,并且在以下这些方面有不良表现,那么他很可能将会被人民法院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首先便是故意推脱,即使具备能力却仍旧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定义的义务的行为;
其次是采取诸如伪造证据、暴力手段以及威胁恐吓等方式阻碍或抗击司法程序的执行;
再者,便是利用虚假诉讼、诬陷仲裁,甚至通过隐匿、迁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司法执行;
除此之外,如若该当事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或是无任何合理原因而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这个人也可能会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若被执行人未能遵守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处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限制出境、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征信系统中、以及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披露其未履行义务的相关信息等等。因此,当遇到失信被执行人借钱后却迟迟不肯归还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上述各种必要的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倘若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冻结其名下所有财产、对其财产进行拍卖等方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逾期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要求完成的债务赔偿责任的人来说,经过法定的时限仍未能清偿相关款项,将会被法院正式列为无诚信的被执行人。在此情况下,他们的个人储蓄极有可能成为法院寻求执行公正判决的公正目标之一。一些相当严重的无诚信行为,例如故意逃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干扰司法正常运行,通过欺诈性质的诉讼行为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试图隐藏自己的财产以及违反接受债款申报的规定等等,都会导致这些人罹患信誉危机,并会受到较为严肃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