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指出,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由犯罪现场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揭露罪行。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即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方面更具优势,该公安机关亦可依法行使管辖权对案件进行深入侦查。
同时,犯罪地点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环节及地点。
详细来说: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犯罪行为发生地”定义为包含所有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相关的虚拟信息场所,这其中包括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其系统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所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用以实施诈骗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抵达地、接收地等等,同时还包括这些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初起地、中转地、终端地等多个关键地点。
其次,与之相对应,我们视“犯罪结果发生地”为受害方被欺骗期间所处的地点,以及诈骗所得财产的实际取得地、隐藏地、转移地、消耗地、销售地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网络诈骗案能否取保候审
针对网络诈骗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是否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这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满足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所明确列出的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通常来说,假如这个嫌疑人并不具有对社会安全所带来的威胁性,而且不会扰乱证据的提供或者破坏、篡改证据的真实性,并且被可能判处的刑罚并不严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者检察院是有权批准对这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实施取保候审,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众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警察局通常依据犯罪发生地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然而若居住地公安机关具备更为优越的条件,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参与。对于犯罪地点的确定往往涉及诸多方面,范围涵盖了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电信诈骗的网络服务器、网站的管理地址、受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在位置、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地点等等一系列虚拟信息场所,同时还需考虑到受害者在受骗过程中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诈骗所得财产的实际获取与流转地点。以上所有因素共同构成了决定司法管辖权归属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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