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基本要素
借款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务必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的因素:
首先,借款类型的界定。
它是根据借款方的所属产业、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与运用形式等多方面考虑后进行划分之来的。
其次,需涉及到的是币种的选择。
这是因为,由于不同的货币品种对借款利率产生着影响,因此,借款合同必须对相关的货币类别做出明确且精确的规定。
再者,是借款用途的阐明。
若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的借款用途合理地安排和使用所欠款项,作为贷款人则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暂时停止提供借款、提前回收借款、甚至撤销合同等。
紧随其后的是,借款金额以及利息的具体设定。
第五点就是关于借款期限的确定。
然后,需要明确还款方式。
最后,自然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违约责任系指当事双方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合同必然无效幺
借款合同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将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背离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或者是否存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损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若借款合同的内容、形式及其订立过程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且未触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同时也无证据表明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那么该份借款合同便应被视为有效。
然而,倘若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背离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或者存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损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依照上述法律条款,该份借款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因此,判断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效力,需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订立过程以及是否存在上述无效情形进行深入剖析。若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恶意串通,那么借款合同便是有效的;反之,若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借款合同便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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