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况需要中止处理:
首先,如果作为申请方的自然人突然去世,而他的近亲属们还没有明确表态是否要继续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其次,假如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失去了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但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确定好是否有资格来参与行政复议;
再次,如若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幸解散,但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承受者仍未确定;
再者,倘若申请人暂时下落不明或是被宣告为失踪人员。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中常见的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行政复议中止流程是什么
若作为申请方的自然人不幸去世,然而其最近亲眷尚未明确表示是否参与该行政复议程序;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因身患重疾或丧失理智等原因无法亲自参与行政复议,亦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的;若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面临解散,其权利与责任尚无专门指定人员来承担的;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突然下落不明或经法院宣告已离世的;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无法如期参加行政复议的;若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需由权威机构进行解释或确认的;若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其他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以及其他需要暂时停止行政复议程序的特殊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在行政复议的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意外状况而导致程序中止,主要为以下四类情形:1.申请人(自然人)不幸去世,而其近亲尚未明确是否要求继续进行复议程序;2.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了提出复议申请的能力,但其法定代理人也未能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接手处理相关事务;3.法人或者组织因故解散,而其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尚未确定;4.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暂时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为了等待事实情况进一步明晰以及确定后续参与者,这个行政复议程序都需要暂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