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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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过程中可能发生中止,涉及四种情形:申请人自然人死亡,近亲属未明确是否继续;申请人丧失复议能力,法定代理人未明确;法人或组织解散,权利义务承受者未定;申请人暂时失踪或宣告失踪。这些情况下,复议程序需暂停以待明确后续参与者或情况。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况需要中止处理:

首先,如果作为申请方的自然人突然去世,而他的近亲属们还没有明确表态是否要继续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其次,假如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失去了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但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确定好是否有资格来参与行政复议;

再次,如若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幸解散,但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承受者仍未确定;

再者,倘若申请人暂时下落不明或是被宣告为失踪人员。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中常见的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行政复议中止流程是什么

若作为申请方的自然人不幸去世,然而其最近亲眷尚未明确表示是否参与该行政复议程序;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因身患重疾或丧失理智等原因无法亲自参与行政复议,亦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的;若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面临解散,其权利与责任尚无专门指定人员来承担的;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突然下落不明或经法院宣告已离世的;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无法如期参加行政复议的;若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需由权威机构进行解释或确认的;若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其他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以及其他需要暂时停止行政复议程序的特殊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在行政复议的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意外状况而导致程序中止,主要为以下四类情形:1.申请人(自然人)不幸去世,而其近亲尚未明确是否要求继续进行复议程序;2.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了提出复议申请的能力,但其法定代理人也未能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接手处理相关事务;3.法人或者组织因故解散,而其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尚未确定;4.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暂时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为了等待事实情况进一步明晰以及确定后续参与者,这个行政复议程序都需要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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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的相关申请,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作为申请人突然死亡的,又没有其他亲属或者近亲等,那么可以放弃复议权利。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中途终止了,那么其权利承受人可以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正常的复议机构达成和解的可以终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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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申请者提出的撤回申请被行政机构批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案件审结之前,申请突然死亡,且并没有可以人来行使行政复议的资格;复议请求被受理后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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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情形都有哪些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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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是通过实施层级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及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复议程序一经启动,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中止上述程序。导致中止复议的事由必须是《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行政规章所明确规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办法》的规定,海关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在有权处理机关对引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期间,海关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对于申请人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不存在中止复议问题,上述审查期限计入复议期限。但对于复议机关无权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或上级海关依法处理。在有权处理的或上级海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可中止对案件的复议审查,待有权处理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决定后,复议机关再根据有关决定恢复审查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复议期间终止(例如破产、解散),如果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继续复议的,复议程序将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接受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复议的,在其提交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申请后,复议机关终止复议;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暂时无法确定或者虽能确定但尚未明确表示是否继续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其表明继续复议的,复议机关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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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审查,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未补正终止行政复议审查的情形
[律师回复]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这样做既没有充分的依据,也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材料补正的期限、内容、次数、效力等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补正作了规定。
  补正的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否则可推定自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目的,是要确定材料不全或内容不清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只有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才有意义。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的形式。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补正通知在形式上应当是书面的,在内容上应当包括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来说,补正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滥用补正权力,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在发出补正通知时,应当明确补正的合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这也是从便民原则出发,考虑到老百姓法律知识普遍较欠缺,有些人对行政复议程序还不大了解。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补正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发出即可,而不必是行政复议机关,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是行政复议受理之前的程序性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判断并发出补正通知,可以缩短内部审批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及时处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补正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处理决定:一是受理。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应当自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二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后,如果发现仍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是告知。补正后,如果发现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无需作进一步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补正,比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则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而要从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可以在补正期限上适当放宽,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收到补正材料之前,行政复议机构无法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因此,补正所用时间,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的在途时间等,都不应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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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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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是怎样的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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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时间原因,想要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请问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后,行政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从而终结行政复议的活动。根据行政复议实践的需要,参照司法审判的一些做法,在不违背行政复议法精神的前提下,本条采取明确列举的方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终止的八种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但是,因为条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作了细化和补充,因此,本项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细化。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明放弃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基于行政复议以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特点,自然也以申请人的放弃而终止。
(二)申请人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消灭,没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或者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或者可以依法推定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可以发生转移,由他人继承、代理或者承受行使。如果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活动自然也应当终止。其中,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二是推定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在这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但是其长期不明确表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表明其并不重视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带来行政秩序的不稳定,因此,本条比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行政复议终止,也就是说,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维护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行政复议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达成和解,表明双方的行政争议已经得到自行解决,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在继续进行审理,因此,行政复议活动可以终结。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必须是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达成的。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具体来说,就是申请人被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后,因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而将此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主要理由:一是,出现这种情况时,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被吸收到刑事拘留中,如果刑事拘留措施出现错误,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得到补救,可以不再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不至于造成当事人权利无法救济的问题;二是,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与刑事侦查有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如果再由行政机关受理变更之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都已经相应移转,可能既不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答辩,也有可能会影响刑事侦查活动造的顺利进行,所以,条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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