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如何开展审查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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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保障公民诉讼权,立案后五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答辩状,建立三人以上合议庭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分别在十日内或宣判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同时明确告知上诉权利及期限和上诉管辖地。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如何开展审查

一、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如何开展审查

法院在受理与审核行政诉讼方面有以下几个要求:

首先,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每一位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诉讼请求权。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之内,向被告方送达其所提交的起诉状副本;

以及在接到被告方的答辩状副本之后的五日内,将上述副本同样送达给原告方。

再者,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三人以上单数的合议庭,依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针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仔细审查,并以此为基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其法理依据

最后,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若在庭上进行宣判,那么应当在十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给各当事人;

假如选择定期宣判的话,那么宣判之后便应该立即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在宣告判决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上诉的权利及其有效的上诉期限,同时应明确告知他们上诉的适宜管辖法院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二、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各地方政府皆对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按惯例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的常规收费标准可概括如下:

按件收费:

(一)若不涉及任何财产关系的话,每件费用在人民币一千到一万元之间;

(二)而如果涉及财产关系的话,则应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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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权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样如此。
2. 内容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归纳来看,该条款旨在突出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
3 .程序正当,《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完备的制定程序是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在法定批准、公开发布环节,因影响重大,需要得到严格的遵守。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时,才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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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过程中,如何审查案件
[律师回复]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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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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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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