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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婚后若有一方向其父母请求出资购买不动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署名人子女的名下时,这被视为是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此类特殊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视作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独立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而如果双方父母同时出资购买了不动产,并且所有权明晰地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这些不动产可以视为双方父母按照各自预算所提供的资金份额而平等地共有,除非需各方另行签署明确的划分所有权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父母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通常情况下,父母资助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此种赠与却具有可撤销性。例如,若赠与的房产已成功完成过户手续且获得相应的公证证明,则此种赠与便不可再行撤销;反之,如未曾办理过相关手续,则可以依法享有撤销权。另一方面,当赠与人的权益遭受受赠人严重侵害时,除非对于赠与人产生赡养义务但未得到履行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必须在知晓或应该知晓该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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