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意外的判定报告中,责任认定并非绝对无误。
如若事故涉事方对于其责任判定持有异议者,可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届满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请求。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审阅后,倘若发现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确凿无疑、证据充实精确、法规采用恰当、责任分配公正合理以及调查流程合规合法,将依法做出维持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审决策。
反之,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细致审核后发现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模糊之点、证据不足、责任分配欠妥,亦或是调查过程及判定方式有违法定程序,将会依法作出复审结论,责成原办理单位再度展开深入调查与重新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认定和赔偿是怎样的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与赔偿的详细解读:
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所作的具体考量,以判定其相应的责任归属。一旦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畴内,承担相应金额的赔偿义务;倘若赔偿额超出上述责任限额的范畴,则不足部分须由相关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共同承担额外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绝对精确的真理,对于对此认定持有异议的人士来说,他们有权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当上级交警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复核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被认定为原认定并无差错、证据充足、法律法规适用恰当、责任划分公平合理并且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将会维持原有的责任认定结果;然而,倘若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原有的认定存在疑问、证据不足、责任分配不公或者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上级交警部门将会发出指令要求原责任认定机构重新展开调查并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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