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认定自首之准则在于:
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应主动地投案到相关机构;
而在此过程中,犯罪分子也需坦诚地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管辖权的相关机构详细交代其自身所涉及的犯罪事实。
所谓“自动投案”,即指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虽然尚未被送往相应的执法机构受审问,但仍能自觉地将其罪行告知于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认自身确曾犯下过犯罪行为,且愿意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与管控,等候交代所有涉案事实真相,同时准备好接收国家法律的审查以及裁决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如下: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后主动投案至司法机关,并且客观地交代了自身所犯之罪行的情况可被视为自首情节;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自动投案”并非泛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即犯人归案之前,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意志而自愿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承认其实际参与了犯罪行为,同时也愿意将自身置于这些公共权力机构和人员的监管与控制之下,以期接受法律的公正评判和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行为的确立,其核心要素乃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之后,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具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机构进行报案;同时,他们需要真诚地陈述自己的所犯之罪,详细交代案件的全部事实;即便他们未能被警方察觉,也应能够做到自觉到案,积极配合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更进一步来说,他必须具有自愿受审的强烈意愿,以此来体现出他们内心深刻的反省与懊悔程度以及对调查工作的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