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三轮车肇事是否算作机动车
当电动三轮车引发事故时,可以将其视为机动车肇事事件进行处置。
因为电动三轮车被划归为机动车类别。
从电动车的速度、重量和尺寸来看,它都具备了机动车所特有的特征,因此无法仅仅因其尚未列入国家相关产品目录便轻视其潜在危害,进而放宽了肇事者应为之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此事的几点说明:
1.针对这一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给予过明确回应,即按照机动车来对待电动三轮车。
2.尽管电动三轮车依法应当归属为机动车,但并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定义的“上道路行驶的合法机动车”之一,实际上它是一种非法拼装或组装机动车,正因如此,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3.鉴于电动三轮车在速度、质量和尺寸方面,都体现出了机动车的特质,故不应仅根据它是否列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便轻易忽视其潜在危险,进而放宽了肇事者应为之承担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电动三轮车驶离现场怎么判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若电动车驾驶者于此类交通事故发生后留连事发现场,而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严重事故的发生,致使众多人员重伤乃至死亡,或者给公共及私人财产带来巨额损失,则此名驾驶者将有可能被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性质案件。环顾判决过程中,我们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事故发生时的详细情境以及驾驶者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例,同时也不能忽视逃逸行为对于事故最终结果所产生的影响。倘若驾驶者的行为满足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所有构成要素,并且所引发的后果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那么依据上述法律条款,驾驶者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电动三轮车因速度、载重以及体型等特征与机动车相似,故此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明确地定义为机动车范畴进行事故处理。尽管从法律层面暂时尚未将此类车辆纳入合法的上路船只范围之内,然而它们的诸多特质却无疑彰显出潜在的巨大风险,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涉及电动三轮车的各类事故,都应当依据机动车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置,绝不能因为此类车辆尚未列入正式的产品目录便对肇事责任人减轻其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电动三轮车往往都是通过非法的途径进行组装或者改造的产物,因此无法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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