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立案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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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的本质是欺骗他人以非法获取财物,涉及主观编造假象和客观行为误导。构成条件包括:1)故意欺诈;2)受害人基于错误判断处分财产;3)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情况调整)。诈骗金额分为“数额较大”(3000-合格万)、“数额巨大”(3万-10万)和“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各地司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金额线。
诈骗案立案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诈骗案立案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乃一种以非正当方式获取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之犯罪,其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

主观意图系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掩盖事实真相来获取他人财物,而客观行为则表现为主观目的的实现过程中,造成受害者对真实情况的误判,进而导致受害者基于错误判断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最终使罪犯获得财产收益。

然而,要构成诈骗罪,其所获取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法律明确规定,诈骗数额人民币3000元到合格万元以上、3万元到10万元以上以及50万元以上时,应被视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下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并根据此规定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的执行金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案立案取保候审多久

在诈骗犯罪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且,如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并及时向当事人及相关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作为一种刑事犯罪类型,诈骗罪的核心特征在于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使被骗者陷入错误认知从而将自己的财务交给罪犯,这也就是其本质所在。诈骗罪既包含主观层面设立虚假事实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又涵盖了客观层面通过这些手段根据事实对受害者造成错误诱导而导致他们进行了不合理的财产处置。对于诈骗罪的判定,主要依靠以下三个要素来实现:1.主观上存有明知故犯的欺诈意图;2.被骗者因为错误认知而自愿放弃原有的财产权利或行为;3.数额则必须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门槛,亦即依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差异进行适当调节。例如,在大多数地方,诈骗的损失金额如果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被视为“数额较大”,如果达到100000元以上,便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而超过500000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具体的标准可以由各地方司法机构根据实践中的实际情况進行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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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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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可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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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对信用卡方面的法律知识很感兴趣,想咨询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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