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同时要求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担保人作为补充保证手段这一情况,原则上是不能被允许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明确遵循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提出保证人这一基本途径,或者直接缴纳所需比例的保证金予以替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中又涉案怎么办
当被取保候审者并未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应遵循的法律义务时,倘若在此期间内涉嫌再度触犯法律而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那么执行机关便有权暂时扣留其保证金,直至待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并正式生效之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来决定是否予以没收。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再次犯罪的被取保候审者,执行机关则必须没收其保证金;而对于那些因过失而再次犯罪或并不构成犯罪的被取保候审者,执行机关则应该将其保证金如数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被怀疑者或被告在申请缓刑措施时,通常需由其本人自发提供担保人或支付保证金以作为担保。我们的法律明确禁止采用同时强制缴纳保证金与增加担保人的双重保险措施来保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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