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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我国现行并坚守的法律条文明确指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一类特殊的诉讼参与者,他们须通过自主申请或相关法院依职权发出传唤邀请的方式,方可参与到涉及与被提出行政诉讼的特定行政决定具有利益攸关性的诉讼程序中。
这些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都具备独立而完整的诉讼地位和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什么是行政处罚,它有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其所涵盖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共计七项。这七个行政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给予警告性惩罚;
(二)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
(四)要求法定对象暂停生产经营;
(五)暂时扣留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六)对违法者实施行政拘留;以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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