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有过错时,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倘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存在不忠行为导致婚姻破裂走向离婚程序,那么关于分配夫妻共同财富的问题,双方可以首先尝试进行自由、随意的协商解决;
然而,若经努力协商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他们便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通过法院的审判做出最终的财富分割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现这一种情况,法院裁定财物分割的过程中通常会偏向于遭受损失较小的无过失方,于是拥有不道德行为的一方,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分割到较少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一方有重度抑郁症离婚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要求,在处理涉及离婚问题的司法程序中,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倘若其中一方身患重度抑郁症,这便可被视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该条款中所列举的第五种情况。若经过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共识,且经由法院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离婚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量,包括抑郁症的严重程度、其对婚姻关系的具体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事实情况对判决产生影响。举例来说,若抑郁症患者为家庭中的主要照料者,且无其他亲属能提供必要的照顾,这或许可以作为不批准离婚的正当理由。除此之外,法院还将充分尊重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及实际状况,以期作出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裁决。总而言之,当一方患有重度抑郁症时,离婚判决需综合权衡诸多因素,包括抑郁症对婚姻关系的具体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等。若法院判定抑郁症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影响,且调解无效,则通常会批准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倘若出现了婚外情等过失行为,那么这将会对财产分配产生负面影响。然而,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偏向于保护那些没有犯错的一方,而对于有不忠行为的另一方来说,他们所能获得的财产份额往往相对较小。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主要根据过错程度以及受害方的损失状况来进行衡量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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