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加民事诉讼,但其诉讼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
所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特指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或定会产生的实际财务损失与预期财产损失。
其次,受害者在遭受物质损失时,其损失缘由往往只可能源于以下两类情境:
人身权益受损或是动产毁损。
由于本条款规定附加民事诉讼的唯一标的为物质损害,所以在此我们所讨论的人身权益仅以具有物质属性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为限,而排除姓名权、肖像权等非实体性精神权益。
此外,除了直接人身伤害外,若财物遭到毁灭性损坏亦可申请提起附加民事诉讼;
在涉及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罪行的案件中,受害者同样有权依法提起相关要求赔偿的附加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收费需要缴纳多少诉讼费
当人民法院审理合并了民事责任纠纷的刑事案件时,并不会对诉讼者收取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依照对应法规的规定,这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案件受理费。
然而,若当事人未在刑事流程中提出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再行以民事部分为主导提起诉讼,那么此时即需严格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依照法律规定,受害方享有向法院提出增加民事诉讼请求的权利,该请求主要针对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失,例如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权益受损以及动产遭受损害等实质性的财产损失,而预期的财务损失仅限于当受害方的人身权益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动产遭到严重损坏时才能主张之。然而,这类民事诉讼并不涵盖对精神损害的索赔要求,因为人身权益被认为是属于物质性质的范畴(例如涉及到生命权、健康权之类的)。换言之,若受害方的身体受到明显伤害,或者其财物遭遇了无法挽回的毁坏,那么他们就可以根据合法途径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在诸如交通事故、故意破坏财物、纵火等犯罪行为面前,受害方都享有依法索要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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