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事故,由于后车负有全部责任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下,需向受害者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費用以及住宿、交通及营养等方面的补助和赔偿金作为对其所遭受的个人损失的弥补;
同时,还需要承担因事故引发的对于对方车辆或财物损坏的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高速追尾事故车怎么划分责任
在高速公路上出现的追尾事故责任认定法则如下所述:若后车撞击正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下的前车,或者当夜晚来临前车并未开启尾灯的情况,则应由后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前车执行变道、实施压线行为、故意并道甚至穿越实线路段时引发的追尾事故,应当由前车承担主要责任;若在后车从右侧超车之后发生的追尾事故,应由前车负有次要责任;如果前车驾驶员突然采取急刹车而导致追尾事故,或是由于前车溜坡或倒车等原因所致之交通事故,均应归咎于前车;倘若此类事故源于第三方车辆的不当行驶操作或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无疑将由前车承受双方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连环碰撞事故中,即使后车无过失行为,也将由前车承担整个事件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高速公路追尾事件中,如果肇事车辆为后车且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那么其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误工期间的工资收入、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伤者及其家属的居住和交通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津贴等。此外,从法律角度出发,该辆肇事车辆还必须承担起修复或赔偿物业损失的义务,以此来填补受害者与其他涉及利益方所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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