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能否解除
资深律师在此郑重表示,租约尚未结束之时,如发现对方违反合约条款或依法定情形产生致使其有权解除合同之情况,均可依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力。
然而倘若该种情形无法确定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则应尝试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从而解除房租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其中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即可解除原本订立的合同。
而事实情况中,当事人亦可权衡自身情况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原因。
待这些原因出现时,具有解除权之人便应立即依法行事并解除原有的租赁合同关系。
此外,第七百二十二条还阐明,若承租人未能充分理由地支付租金或是延迟支付,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偿还;
若承租人逾期仍未支付,作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出租人此时便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原有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但在特殊情形下,倘若涉案事项涉及“延期支付或拒不支付租金”的问题,则相应的诉讼时效调整为一年,由受损权益开始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此类特别案件,超过二十年的维权期限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倘若面临着对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是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租客有权利依照合同规定来决定是否解除该合同。若是在此类情形下并未出现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应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从而解除合同。假如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行为超过了合理期限,出租方将获得法定的解除权。然而当解除合同的时候,需要依法采取行动并且终止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