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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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等组织内的自然人工作人员,而非单位本身。刑法章节中未明确单位犯罪。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金额较大时会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徒刑和罚金。国有单位的公职人员或受派遣人员涉及此类侵占,将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论处。
单位是否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一、单位是否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这是因为,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属于特定人群,即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则可视为职务侵占罪中涉及的犯罪对象。

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说,主体始终为自然人而非单位法人。

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的章节中,第五章所有与侵犯财产相关的法律条款中皆未曾提及单位犯罪的概念。

其次,我们来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何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他们所在的机构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情况。

若这种侵占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此类人员将会面临刑事指控,最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并且还会面临相应的罚金处罚。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这种涉嫌犯罪的情况发生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内,其中担任公职的员工及受国家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职活动的员工也将视同于前述犯罪的实施人,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来依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盗窃罪

原则上,企业及其他主体无法单独构成盗窃罪。

然而,若企业或机构有组织、筹划并且指派他人进行盗窃活动,那么上述三方均将因涉嫌构成盗窃罪而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一行为的本质在于,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盗取公共或私人财物,且金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此类犯罪活动。另外,如果涉及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行窃或是在公共场所盗窃等多种形式的盗窃,也同样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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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可以作为主体吗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怎样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 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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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1、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3、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4、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5、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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