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根据受害人丧失的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考虑到伤者目前已经70岁了,我们需要遵循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进行计量,从他们评定为残疾之日起算,按满十年来计。
同时,我们也特别关注到受害人虽然在受伤后出现了身体上的残疾,但是实际上他们并未因此而使收入有所减少,或是虽然伤残等级较低,却给职业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进而影响到了他们的就业状况。
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会对残疾赔偿金做出相应的调整。
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我们将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收费标准为依据。
若伤势存在特殊需求,我们也愿意遵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专业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最后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以及赔偿期限,我们同样将尊重并参考配置机构的专业建议来加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70岁交通事故能不能赔误工费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70岁当事人是否享有误工费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若涉事对象达到70周岁年龄,通常情况下是无法主张误工费用的,因为此年纪段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范围;而第二种情况则是,除非有确实的证据能表明该70岁伤者仍在继续从事某种形式的工作并因此获得相应的收入,否则也是不能进行误工费用的索赔的。
关于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用的理赔问题,法律规定需要根据受害人在该次事故中所承受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确定。
首先,如何确定误工时间?这主要是由受害方遭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如若不幸因事故导致伤残甚至造成持续性误工,那么其误工时间便可以计算直至认定残疾之日的前一天,这便是所谓的“日结月累”制度。
其次,如果受害人具备稳定收入来源,那误工费用将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进行计算。
最后,如果受害人性收入来源并不稳定,那么,误工费将会根据他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当然,也存在着受害人因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大概的收入状况,此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同行业发展水平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展开核算也未尝不可。
至于在误工周期的计算方面,有几点需要特别引起我们关注的地方:首先,如果受害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受伤,那么这段时间将会被用来计算其住院治疗时间或者是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其次,误工期由受害人入院治疗的天数及出院之后再经治疗医院开具证明的修养天数共同组成,且从交通事故发生当天起算,即使遭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会因此而扣减;
再次,若在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却拒绝出院或者没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就擅自休养,则这段时间是不会被纳入到误工期的计算之中;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治疗医院所开具的住院治疗与修养时间,或是得到法医鉴定认可的修养时间也将会被计算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七十周岁残疾人士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原则是,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作为基准;自受伤之日起,算至十年后,此期间为累计赔偿金额。然而,鉴于实际经济状况,比如收入并未减少或者其职业受到此类损害的影响,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用于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额度。同时,针对残疾人所需的辅助器具费用,我们将以通用标准及专业机构所提供的建议作为参考指标,这些都包括了更换期以及赔偿期等时间因素,且都是按照专业配置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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